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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煤炭业要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国家发改委5月9日发布通知提出,2019年要全面开展巩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2016-2018年去产能煤矿实施“回头看”,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产能死灰复燃,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巩固治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秩序。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进一步提高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质量,加快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和行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将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作为去产能工作重点,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破产清算,加快形成市场决定要素配置的机制,释放错配资源。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加快退出落后和不安全的煤矿。在统筹考虑煤炭供应、企业转产转型等因素的同时,对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或冲击地压煤矿组织开展安全论证,对煤与瓦斯突出等高风险煤矿开展“体检”式重点监察,并根据论证和体检报告分类处置。对具备灾害防治能力的严格控制开采强度,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纳入2019年去产能范围。坚持先立后破原则,结合煤炭供需形势和资源运力情况,有序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提升一批,逐矿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明确完成时限。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加快退出达不到环保和质量要求的煤矿。属于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做到应去尽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对其他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引导有序退出。 严格新建改扩建煤矿准入。停止核准以下煤矿: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新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针对煤炭供需和产业布局新情况、新特点,按照规划一批、核准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思路,在大型煤炭基地抓紧谋划布局和加快建设一批优质产能煤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项目各类报建手续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研究并联办理、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支持政策,支持地方探索煤矿开工报建审批事项联合审批,推动已承担产能置换任务、具备安全条件的优质产能项目,加快核准、加快开工、加快投产,持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到2020年,12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煤矿产量占82%以上。按照发改运行﹝2017﹞763号、1448号等文件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申请核增产能的煤矿要限期办理完善环评、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释放产能。 统筹做好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有关省(区、市)要结合资源供给和煤炭运输通道建设投运等情况,在确保煤炭供应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合理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列入去产能任务的关闭退出煤矿,应及时公示,倒排关闭进度,确保11月底前关闭退出,并严格按标准履行验收程序,关闭退出后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年度去产能目标任务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制定完善可操作、可落实的煤炭保供方案,去产能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地区煤炭供应实际和接续资源运力落实情况,通过与主要产煤省区和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电煤供需合同、开展产能协作、建立生产基地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主要产煤省区要加快释放优质产能,组织做好均衡生产,不得集中停产,避免影响煤炭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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